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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铜陵市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铜陵市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铜陵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监理企业诉求,维护监理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监理企业行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促进铜陵市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铜陵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铜陵市民政局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327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每届任期5年。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或组建功能型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功能型党组织任期同社会组织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协会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党员信息排查,积极引导党员转接组织关系,注重在业务骨干、管理层中发展党员。本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协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党组织阵地规范化建设。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和落实工程建设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宣传国家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行业及会员的社会地位,提供法律法规咨询,依法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及个人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规行约,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协助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规范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四)积极开展监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职业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

  (五)开展监理业务调研,总结交流经验,组织各类学习、观摩、交流活动,开展争先创优的评选和表彰,促进会员单位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与会员的联系,倾听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开展对外交流,密切与各行业协会间的联系,加强工作交流与合作;

  (七)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信息交流,编印有关建设监理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资料,办好协会网站;

  (八)鼓励会员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支持会员单位开拓市外工程监理市场,发展国际工程监理业务;

  (九)完成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建设监理方面的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信息交流、行业自律。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按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不执行本会决议或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关心行业建设,热心协会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参与处理协会事务;

  (三)在工程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相关服务领域有一定成就或贡献;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五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

  第四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届 监事

  第五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铜陵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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